1.目的

為防治、處理性騷擾事件,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保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辦法。

2.範圍

本公司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不具本公司員工身分之他人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3.權責

3.1.申訴案提出:性騷擾事件被害人 (當事人) 其代理人或地方主管機關移送本公司調查者

3.2.申訴案受理及調查:人力資源部 (詳第5.1節)

3.3.申訴案評議及決議: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 (詳第5.3節)

4.定義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係指公司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不具本公司員工身分之他人間發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下列行為:

4.1.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4.2.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或

4.3.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但排除性侵害犯罪),且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或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晝、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晝、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5.申訴

5.1.申訴管道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人力資源部受理,申訴管道包括:

5.1.1.申訴專線電話:(02)2322-7999;專線傳真:(02)2322-7691

5.1.2.申訴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主旨處請註明「性騷擾申訴」)

5.1.3.諾華全球申訴辦公室: 網站線上申訴 go/speakup 或 Toll-Free Service 0081-10-4471 或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5.2.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原則上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提供申訴人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所屬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三) 如為代理人申訴,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5.3.為保護雙方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並確保申訴事件處理之公正性,公司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包括人力資源部長、總經理、法規遵循部長及由總經理就申訴個案指定之在職員工擔任,總計5 人,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3人。

5.4.申訴處理程序

5.4.1.人力資源部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應即確認申訴內容完整性,並同時副知法務部。人力資源部長應先徵詢法務部意見,於三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事件,人力資源部長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訴人,並提報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備查;申訴人不服前開理由,得依第 5.4.7 節規定申復之。

5.4.2.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力資源部長得不予受理:

(一) 申訴非由性騷擾事件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者。

(二) 申訴未依第 5.2 節所定程序者。

(三) 同一事件經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確定,或申訴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後再提出申訴者。

(四) 對於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出申訴者。

5.4.3.確認受理申訴事件得展開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雙方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同時應聯絡及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由人力資源部將調查情形及書面資料準備向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報告;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聽取調查情形後,應於七日內指示續行調查或決議懲戒或其他處理;人力資源部將依會議結果,作成附具理由之書面決議。

5.4.4.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或評議性騷擾申訴案件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5.4.5.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5.4.6.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相對人及主管機關,並移交公司內相關單位依規定辦理。

5.4.7.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並應附具理由,由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5.4.8.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5.4.9.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第5.4.7節規定之限制。

6.性騷擾懲戒或其他處理

6.1.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或申訴事件經調查有誣告之事實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 作成申誡、記小過、記大過、調職、降級、解僱等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6.2.性騷擾或誣告之事實,涉及刑事責任,且非屬告訴乃論之罪者,應呈簽奉核後,報移司法機關處理。

6.3.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6.4.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公司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7.迴避及保密義務

7.1.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或決議人員,倘本身為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與當事人有家長家屬關係,應自行迴避。

7.2.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或決議人員,倘有第7.1節所定應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得以書面載明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請命其迴避。

7.3.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或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終止其參與,本公司並得視其情節予以必要之處分。

8.不利益待遇之禁止

公司內各級主管不得因員工提出或協助他人性騷擾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理。如經查明屬實,應視情節予以必要之處分。

9.參考文件

9.1.性別工作平等法

9.2.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9.3.Managing Non-Compliance, Complaints and Grievance

9.4.性騷擾防治法